|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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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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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中央累计安排国债投资117亿元,加上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总投入约220亿元,解决了农村5600万人的饮水困难和110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目前,以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等饮水安全的指标衡量,全国还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西部地区占80%)饮水未达到安全标准,严重损害着人们的健康。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的范围,主要是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在实施《2005~2006年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正抓紧编制完成《“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确保“十一五”期间解决农村1亿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使全国70%的高氟水病区村和所有高砷水病区村完成改水工作;东部地区率先完成全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供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
2、投资规模和重点
2006年,国家已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投资40亿元,规划解决2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并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3、申报要求和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项目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部门职责分工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在项目申报和审批上,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连同所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材料一并报我委和水利部。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补助投资比例大体上按照西部70%、中部45%,东部15%安排。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总结经验,完善体制,保证工程建成后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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