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自2000年以来,全国每年都有10万左右的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虽然谁都不愿意和车祸扯上关系,但事故的发生往往猝不及防。一旦发生车祸,如果肇事人经济能力有限,无辜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就会造成大量的经济赔偿纠纷,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国务院颁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交强险实行强制投保的目的,是要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和基本的救助,也可以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交强险条例规定,上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包括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条例规定,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目前,在我省营业的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具有经营交强险的资格。 条例对车辆管理部门也有很明确的要求: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如果机动车车主没有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或检验。这就意味着不投保交强险就不能挂牌或年检。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比较低,共6万元。其中,人身伤害赔偿限额5.8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0.2万元。这是因为,交强险要求所有机动车都要投保,限额过高,缴纳的保险费就要多,许多人可能承受不起。 “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鼓励安全行车。投保一年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费率优惠,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要上浮。 由此看来,依法投保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规避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