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辖内的王某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用自己的房产抵押,于1997年10月份在罗庄区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期限3个月。贷款到期后,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只收回了本金800元及利息,余款4.92万元以多种理由为借口,拒不还贷。该社为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在收贷无望的情况下,于1998年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找不到借款人。据村民说王某到外地打工,一直不回家,因此法院多次执行未果。 办事处近期通过多方打听到借款人已将房产转租他人,自己又在他处另盖新二层楼房。得到这一线索后,执行局的法警们于2007年5月30日上午赶到其家,终于找到王某。王某因拒不还贷,被依法带到法院执行局。法官们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王某意识到躲债是再也躲不过去了,终于偿还了贷款本金3万元及有关诉讼费用,并对剩余贷款本息制定了相应的分期还款计划,承诺到期一定如数归还,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葛瑞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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