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06年9月3日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联社辖属盛庄信用社贷款5万元,期限7个月,有张某、王某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借款人王某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不讲信用,企图赖账,以经营赔本为由,拒不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未用款也不愿偿还。贷款形成一定的风险,在收贷无望的情况下,该社为维护信贷资金安全,于2007年4月16日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两担保人张某、王某的财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被告王某不讲信用,拒不还贷,失信于银行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张某、王某未履行担保义务,也是不应该的,既然担保了就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如果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其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舆论的压力,在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在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偿还了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 法官们给不讲信用的借款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具有代价的“信用”法律知识课,同时也给那些有钱不还债的借款人敲响了警钟—有钱不还债于法于理都不容。有效地震慑了社会上“难缠户”、“赖帐户”,促进了广大贷户还贷意识的提高。(葛瑞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