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今年二月,李先生因脑溢血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赔。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先生两年前曾因患高血压病住院,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李先生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表述这个情况,属于带病投保。 李先生的经历是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遭拒赔的一个实例。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以投保单询问的形式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情况。人身保险,特别要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包括过去生病、住院的情况以及从事的职业等。这是因为,人身保险要收取多少保险费,是根据健康人设计的。如果身体不健康的人参加进来,就会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大大增加造成亏损。保险公司要保持不亏损,就要提高收取保险费标准,这对投保的健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并不是所有身体有病的人都不能买保险。如果有的只是一般的病,例如,有高血压病症也可以投保,但是,对于他们要加收保险费。另外,不同职业的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几率是不一样的,所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也不一样。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要了解的情况要如实告知。以便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收取多少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是故意隐瞒事实,是因为疏忽等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件下,退还保险费。 如实告知是对投保人的要求,“明确说明”则是对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要求。《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就是说,买保险的人有权要求保险营销员对保险条款中,对于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规定作出详细解释。那么,怎样证明买保险的人已经看明白这些规定,或者保险营销员已经对这些情况解释清楚了呢,这时,您在投保单上的亲笔签名是最好的证明。所以,投保单不要让他人代签名。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要讲诚信,通过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使保险合同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达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