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党、政府和人民群众更加关心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那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哪些联系和不同呢?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哪些人应当或者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由法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或社区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的待遇是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的。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只在城镇的企业中强制实行,城镇的个体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也只在城镇企业中强制实行。农村还不具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正在各地试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受资格条件的限制,目前只能在一部分人群中实行,而且,受国家、企业和社区财力的限制,待遇保障程度不高。当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农村的广大农民也会实行社会养老和社会医疗保险的。 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的,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的对象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费由参加保险的个人或企业缴纳,保险待遇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商业保险种类很多,不仅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家庭财产保险等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要选择投保。 商业保险对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在于,在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中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组织起社会互助,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在已经实行了社会保险的人群中,开展商业保险,则可以满足人们基本生活标准以上的需求。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不同的性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同时,重视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