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种子经营企业只看重利润,谁给的利润空间大,就销售谁家的种子,往往忽视了《种子法》规定的注意事项,为此,也惹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种子经营是我国《种子法》中的重要部分,是广大种子经营者发展壮大所必须遵循的规章。除了《种子法》的规定外,农业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种子经营做了相关规定。这里我们谈谈种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种子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凡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另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2006]8号文)规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的行为是一种推广应用行为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否则不得经营、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如出现任何问题均需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种子经营者销售授权的农作物新品种,应当取得品种权人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种子经营者应多留意种子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发现销售的种子来源不合法,千万不要代理,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种子经营者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印制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种子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档案内容须包括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验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 种子经营者的广告宣传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种子广告应符合《种子法》和《广告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广告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 本报记者 刘勇 本报通讯员 周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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