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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打官司需交哪些费用?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贾洪鹏 冯玉晓  2007年4月23日  第3471期
  当您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时,您首先想到的是到法院去告他(她),但到法院“打官司”应交纳哪些诉讼费用呢?在我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分为两类,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征收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收费办法》,下列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的征收办法为: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至50元。
  6、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100元;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此外,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交申请执行费。当事人申请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有: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这些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承担。应该注意的,少数民族进行诉讼,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因为根据少数民族进行诉讼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的原则,法院应当无偿为其提供翻译。所以上述讲的翻译费用不包括这部分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采取执行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助执行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财产的保管费、拍卖财产的手续费和劳务费等。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是在《收费办法》中未具体规定而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收取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按实际情况确定。                 
                             ·贾洪鹏   冯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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