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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构成无效婚姻?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李积国 孟华  2007年3月26日  第3459期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是结婚的必备要件,法律禁止重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而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我国法律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对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鉴定,不能任意解释。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结婚年龄方可结婚,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是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
·李积国  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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