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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索赔权利不能忽视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秦晓玲 张兆利  2007年3月26日  第3459期
      大家都知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提出赔偿要求,但在遇到下列侵权情况时,不少消费者往往会不自觉地放弃。其实,这也是您应有的权利,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大多数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某一服务,延时不付费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消费者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也可以得到损失赔偿。如购买机票后,航班误点;随团旅游交纳团费后,旅行社无故拖延行程等。我国消费者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行为已经结束,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如今年年初,居民高某为儿子筹办婚事,从某家具商场选购了一套价值6000余元的家具。买回不到一个月,这套家具便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致使其子婚礼无法按期举行。高某为此多次与商场协商解决未果。无奈之下,高某投诉到消协,消协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场有义务为消费者修理商品,一次修理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商品或退货,并按商品价格5%赔偿消费者的延误使用费。据此,消协责令家具商场给高某退回家具款6000元,并按5%补偿延误使用费。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某商场推出了“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承诺凡购买家庭影院者,赠送名牌VCD一台。消费者习某在购买了商场规定的商品后,发现获赠的VCD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要求商家赔偿。售货员却表示,VCD属于赠品,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习某无奈,只好自认倒霉,拿回了这台不合格产品。事实上,“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有偿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以不合格的产品赠给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有权索赔。
                           ·秦晓玲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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