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妨碍采光,还要交赔偿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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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周玉文 2007年3月19日 第3456期 |
蒋某与童某是同村村民且是前后邻居,2006年9月蒋某准备将旧住宅翻建成三层的楼房,按照村里的要求,旧住宅翻建需要经过邻居的同意后,村里才给签署意见上报乡里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因为蒋某将旧住宅翻建成三层的楼房后,对童某的房屋采光有一定影响,蒋某与童某协商后订立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童某同意蒋某建三层楼房,蒋某一次性赔偿童某3500元。当蒋某拿到乡里发的允许建三层的楼房的许可手续后,由于资金等原因又不准备建三层了,决定建二层的楼房。房屋建成后,童某便向蒋某要3500元,蒋某不同意给,因为蒋某认为建二层的楼房对童某的采光与以前相比没有任何的影响。但童某认为说好了给就要给。 蒋某是否应当给童某3500元,二人之间有分歧:在蒋某看来这3500元是影响采光的赔偿,既然没有影响到采光,那自然就不应当赔偿了;而在童某看来,这是双方的合同约定,既然是约定好的事情那就应当按照约定办。我认为童某的意见是正确的,是与法有据的;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订立合同,自然蒋某的意见是正确的。由于订立了合同,就把未来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蒋某有建三层楼房的权利,有给童某3500元的义务;反之,童某有允许蒋某建三层楼房的义务,有向蒋某要3500元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即蒋某可以不建三层,如可以建二层或者是平房;但给童某3500元的义务则必须履行。向蒋某要3500元是童某的权利,童某只要不放弃这个权利,蒋某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这个义务。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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