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中,一些消费者遭到经营者的侵权时,会因种种原因不能得到权利的保护,等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才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这不仅延误了维权的时间,而且还会带来各方面的麻烦。 【案例】陈某到某摩托车专卖店购买摩托,售货员告诉他说:该店的摩托是厂家直销,如果摩托车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货。陈某怕买到假冒产品,特意仔细看了摩托车的有关说明,见上面注明的生产厂家是南方某摩托车公司。为此,陈某便花了5600元买了一辆。回家后,他发现摩托车发动机的机号与说明书标明的不符。第二天,陈某便把摩托车送回该店,要求退货,售货员却否定了以前的承诺说:只能换不能退,发动机与说明书标注的不符,可能是厂家在印刷说明书时印差了,可以到厂家将该说明书改过来。于是,陈某就把该摩托车放在该店。一个星期后,他便接到专卖店通知说:厂家已把摩托车的说明书改好了,现已送到,要陈某去领摩托车。当陈某去骑摩托车时发现,该说明书还是那份,无非是把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用修正液抹掉,重用微机打印上而已。对此,陈某越来越觉的该摩托车不是南方正式厂家生产,更加怀疑是假冒产品。便要求退掉摩托车,遭到该店的拒绝。于是,陈某便投诉到胶南市工商局,要求不仅要退掉摩托车,还要专卖店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分析】这是一起欺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某种民事行为。 经过执法人员详细调查,该专卖店最后终于承认,该摩托车是从山东某地购买的,商标是从浙江某地买来自己贴上的。从本案看,该摩托车专卖店,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他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将自己从某地购买的摩托车贴上从某处购买的商标,而假冒南方某摩托车公司生产的。显然,该摩托车专卖店有故意欺诈陈某的动机。其次,该摩托车专卖店在客观上也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售货员说,是摩托车厂家直销,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用虚假的语言作为承诺,引诱欺骗陈某上当。因此,从主观和客观看,该摩托车专卖店已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为此,工商部门除责令该店退还陈某购摩托车款5600元,赔偿陈某5600元外,还将该专卖店立案查处。 ·庄奎太 徐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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