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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应注意正确计算上诉期间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李积国 王守兵  2007年3月5日  第3450期
      李先生与刘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判决李先生败诉,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通过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处理。2006年5月17日,李先生将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为其办理上诉手续。法院经审查李先生的上诉材料,发现李先生的上诉期已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遂告知法院不能受理其上诉。李先生就纳闷:我是算好日子来交上诉状的,从2006年4月29日到5月17日,扣除五一长假,刚刚12天,法院为什么说说我过了上诉期间呢?
  上诉期间是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从判决书、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上诉,也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限均从次日起算。”按照上述规定,上诉期间应从当事人接收到有关诉讼文书的次日开始计算,接受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就本案而言,即李先生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即4月29日为上诉期的第一日。
  对于期间与节假日关系,《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具体到上诉期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但是如果上诉期间开始日以及期间内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则是不能从上诉期间内扣除,应当计算在上诉期间内。如本案中,李先生是2006年4月28日收到判决书,4月29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五一长假共七天应计算在上诉期间内,到2006年5月13日,十五天的上诉期间正好届满,而李先生却把五一长假共七天从上诉期间内扣除,而于5月17日向法院提出上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也就不会发生上诉的法律效力了。
     ·李积国 王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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