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民孙某乘坐某长途客运公司的客车到省城看望儿子,车行到半途时,孙某发现旁边一人正在割自己的提包,便将小偷推倒在车走道上并扭打起来,期间,孙某被小偷的同伙用刀刺伤了臀部。为此,孙某大声叫喊请求司机吴某将车开到前边镇派出所,司机吴某认为,孙某在车上与乘客打架而没有理会,尽管其他旅客证明,但司机并没有将车开往派出所。当车停在一加油站加油时,刺伤孙某的两个人乘机下车逃跑。吴某见孙某血流不止才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孙某的伤情为外伤出血性休克,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900元,伤愈出院返回老家后,孙某曾多次找该客运公司和司机吴某要求对其赔偿,但他们均认为,孙某是被车上的小偷损害,而非车上设备所伤,因此其损伤赔偿应由小偷承担,客运公司和司机吴某是没有责任对孙某赔偿的。那么,孙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呢? 【点评】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孙某购买了该长途客运公司的车票,并已经乘坐上该公司的客车,双方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客运公司就应当按照车票上的地点、时间将孙某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本案中,客运公司并未能依约定将孙某安全地运送到约定地点——省城。当孙某在乘车途中遭受到小偷的损伤,孙某要求司机吴某将车开到派出所时,司机吴某不问清事实真相,在加油站使小偷乘机下车逃跑,致使孙某受伤严重,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900元。可见,孙某的受伤是由于客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客运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孙某的损伤既不是自己的健康原因所致,更不是孙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从该案例看,孙某的伤害是由小偷直接刺伤所致,因此应由小偷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但小偷已经逃匿,孙某已无法追究小偷的民事责任。而在乘运过程中,该客运公司负有一定的违约责任,即没有将孙某安全的送到终点,又没有在运输过程中有效地、及时地保护好孙某的人身安全,致使孙某被车上的小偷损伤。因此,客运公司应负有对孙某的损伤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该客运公司向孙某做出赔偿后,一旦抓获该小偷,客运公司可以再向小偷追偿。 ·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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