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到超市、商场购物经常是会有一些赠品,这就适应了消费者的心理,同样的产品有赠品的就比没有赠品的好销售。可是,赠品有赠品的好处,但是它也有令人烦恼的一面。这不,您看了下面的这个小案例就心中有数了。 暑假期间,文登市草庙子镇王先生领着刚考上大学的女儿到商场买了一台英语学习机。恰逢商场搞促销活动,便获赠一个128M的U盘。不久,王先生女儿发现该U盘不能使用,就与该商场进行交涉,其换一个U盘的要求被拒绝。王先生很生气,咨询了威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想知道这个问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可不可以用法律来解决? 威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给王先生这样解释的:《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于某获赠的U盘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其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该U盘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该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其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该商场提供的赠品质量不合格,应予以退换。当事人对此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提请威海仲裁委仲裁。 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您可能也有遇见过,下一次遇到的时候您一定会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吧!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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