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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与弟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新亭 兆利  2006年11月13日  第3405期
  案例:夏荣、夏华、夏群系姐弟关系,他们的父母早年去世。大姐夏荣为了扶养两个弟弟一直没有成家。1989年,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的夏群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他便让大姐为其照看孩子、料理家务。2005年11月,65岁的夏荣因患乳腺癌而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夏荣认为,小弟工资收入高,自己对他尽的义务也最多,夏群应该承担这笔医疗费。双方为此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夏荣于今年6月将夏群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8500元,并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扶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父母抚养,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附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兄、姐与弟、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本案中,夏荣把两个弟弟扶养成人,自己患病在身,缺乏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而其弟夏群工资收入较高,有负担能力。此外,夏荣对夏群尽的扶养义务最多。而夏华由于生活在农村,妻子也疾病缠身,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承担扶养义务的能力有限。故此,本案中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夏荣的诉讼请求。  ·新亭 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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