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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自已的树为啥判我刑?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李积国 姜开良  2006年11月13日  第3405期
        2005年5月份,刘某因承建本村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村里拖欠其工程款4万元,村两委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杨树顶账给刘某。今年5月份,刘某想砍点树卖钱以还去年拖欠他人的水泥款,就到镇林业站办理砍伐手续。二十多天过去了,手续仍没办下来。刘某想,反正办理砍伐手续的申请已交到林业部门,林业部门早晚会批准的,现在杨木的价格比较高,再过几天价格就会往下降,不如趁早把树砍了。于是刘某就雇了几个人,砍了80多棵杨树,数量多达38立方。后因人举报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那么,杨树已被村里顶账给刘某,刘某砍伐自己所有的杨树,为什么还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呢?
  《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森林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其中数量较大,是以10至20立方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的,在本案中,刘某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达38立方,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李积国 姜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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