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轻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该区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52件,其中轻伤害案件24件,占伤害案件总数的46%;2006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20件,其中轻伤害案件9件,占伤害案件总数的45%。 二、农村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129名犯罪嫌疑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的仅31人,占24%;初中文化程度有47人,占38%;小学文化的39人,占30%;文盲12人,占18%。由于文化水平低,使其具有法律意识淡薄,报复心理强,粗暴行事的特点。 (二)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男性。129名犯罪嫌疑人中仅有3名为女性,其余都是男性,他们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17岁,18岁到37岁之间的57人,这个年龄段占整个伤害案件人数的44%。 (三)多为初次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偶发性较强。129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31人曾被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其余98人均为初次犯罪。有52起属于突发性犯罪,比例占40%。伤害行为事先无预谋,往往由于话不投机,一时感情冲动就大打出手。如汤头镇农民王某,在路上和人说话时一言不合就对其大打出手,结果致人轻伤。 (四)犯罪前饮酒,引发纠纷。129名被告人中酗酒犯罪的有47人,占总数的37%。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临沂饭店河东店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因酒后冲动在争执中用椅子砸被害人,致被害人小腿骨折,构成轻伤。 三、农村轻伤害案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缺乏理性。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偏低导致农民遇事考虑较简单,法律意识淡薄,遇事斤斤计较,不能宽容、忍让。在他们的头脑中,不知道去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矛盾和问题,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不到正确、合法的处理途径,继而发生打斗,导致伤害案件屡屡发生。 (二)私力报复,以暴制暴心理。大多数轻伤害案件,其犯罪的起因往往都是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出现矛盾而动手打人,互相斗殴致人伤害,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往往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导火索,使许多民事纠纷恶化为刑事案件。 (三)基层农村缺乏行之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当前农村纠纷处理主要由村委会负责,有了矛盾群众一般是找村支书或村长处理,调解随意性很大,调解的不及时,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机制,往往很难达到调解目的,处理不当的情况下还会使矛盾越积越深,甚至造成新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尹慧 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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