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7月10日,村民王某开办的一商店内,一名14岁少年在行窃时被店主王某之妻当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派出所民警讯问,少年承认以前也曾两次盗得该商店现金共950元。公安机关未以盗窃罪对该少年立案侦察,而给予其行政警告处罚,并令其父赔偿店主的经济损失。 店主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8月27日,将少年和其父以未返还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50元。经法院调解,被告父子返还店主现金850元。 点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以外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此案中,不追究该少年的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他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少年的盗窃行为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母理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张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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