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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  2006年10月17日  第3393期
律师同志:
  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于2002年3月从福利院收养一名男婴,取名李安。2004年徐袒丽生下一男孩。李伟平、徐袒丽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后,对养子李安态度日益恶劣,并经常打骂、冻饿李安。福利院得知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对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与李安的收养关系。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春小梅
春小梅同志: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非有法定条件的出现不得解除。李伟平、徐袒丽夫妇收养李安后,其与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之间养父母养子女关系成立,其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伟平、徐袒丽应对李安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恰恰相反,他们对李安经常打骂、冻饿,致使福利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规定,在李伟平、徐袒丽夫妇对养子李安实施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送养人为了维护李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要求解除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与李安的养父母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证虐待行为属实后,应依法解除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与李安的收养关系。
 律师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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