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老年人都期望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探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根源,笔者查阅了昌乐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1~9月份的涉老咨询和来访记录,走访了部分赡养纠纷的当事人。从调查情况看,赡养案件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滕老汉和滕吕氏是一对年届古稀的普通农村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现已年近四十。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较为拮据。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结婚生子。滕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靠农村的两个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滕老汉夫妇无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父母赡养费120元。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那么母亲或父亲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亲生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两年前,潘来娣(化名)的老伴去世。2005年7月,她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老刘师傅结婚,但由于老刘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的生活并不宽裕。今年6月,潘来娣要求儿子张A与女儿张B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已经再婚,但赡养义务不能因扶养关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况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被告赡养扶助合情合理,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粮食200斤,其他生活开支400元。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其实不然,《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父母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再婚与否,子女都不得干涉,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三,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 日常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将一生积累的财产较早地处分、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换取他们对自己的赡养。这种做法看似合理,但常常会引起家庭成员间不必要的纷争。一是容易侵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特别在一些丧偶的老人中,他们为换取赡养,将“家底”过早分割给部分赡养人,这样势必会侵害包括自己在内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会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老人在处分财产时如果显失公平,极易导致子女们在老人就医、日常生活照料及丧葬等问题上互相攀比,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三是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财产分割后,老人们会因此而失去对财产及家庭收入的支配权,使自己在走访亲友、人情往来、旅游、治病等方面都得同子女商量,无形中给自己套上了不能自主的枷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人们在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时,千万要慎重行事。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不论老年人是否拥有财产,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王新亭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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