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偏远乡村的老汉,与省城的一家大公司签订了蔬菜预约种植合同,收获季节,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前来收购,致使36万公斤蔬菜变质霉烂,所幸老汉提前对此采取了保全证据措施,最终赢得了官司。 2004年9月20日,肥城市汶阳镇姜华村50岁的农民姜广明,与住地在济南的山东省某种苗公司签订了《圆葱预约种植合同书》,合同约定,种苗公司提供“由宁5号”圆葱种子和产品收购,姜广明负责种植,合同并规定了收购方式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姜广明购买了55亩地的圆葱种子,联合当地另外2名农民,投资20多万元建起了59个蔬菜大棚,种植圆葱66.29亩,期间用于购买包装袋和支付人工工资等管理费用,又花费了10多万元。 2005年5月31日,姜广明组织人员将收获的36.45万公斤圆葱,按合同约定的等级要求,用网袋装好,堆放到公路边,等待种苗公司来车收购,然而,40天过后,虽经姜广明多次催促,仍未见到对方的影子。7月10日,他向种苗公司发出了催收函,对方仍未前来收购,眼看堆成小山一样的圆葱要变质霉烂,7月14日,他来到泰安市公证处要求进行证据保全。7月16日,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姜广明的承包田进行了实地勘测,现场拍摄照片30幅,并形成了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姜广明共承包大棚59个,大棚长69.4米,宽9.8米,大田6.1亩;平均一级商品率为65.7%,二级商品率为32.5%;平均亩产11955斤。 以这份公证书为依据,姜广明向肥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种苗公司承担违约金11万元,赔偿损失97436.4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种苗公司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姜广明虽种植了66.29亩,但购买的是55亩地的圆葱种子,违约金应按55亩计算。为此,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种苗公司支付给姜广明违约金11万元(2000元/亩×55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10元,诉讼保全费1060元。 ·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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