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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使用录音证据吗?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王奎勋 张兆利  2006年10月2日  第3389期
  年初,王某与农村姑娘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个人的感情快速升温,很快过起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的一天,林某告诉王某说,自己的父母因购买农用车急需用款。看到“未婚妻”着急的样子,王某当即交给林某现金3万元,未出具欠条。国庆节前夕,王某与林某在筹备婚礼等事宜上出现严重的意见分歧,两人关系趋向恶化,不得不解除了同居关系。随后,王某向林某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后者拒不给付并扬言:“赖账不还你也没有办法,有本事你去法院告我呀!”为了得到有效证据,经向律师咨询,王某找到当初的介绍人陪同,并带上微型录音机来到林某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同她聊天。王某见对方无和好诚意,就再次向其索要当初借给她父母的3万元钱。谈话中,林某也承认曾向王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但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因而拒绝偿还。这些谈话内容,被王某用录音机完整的录了下来。
  事后,王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承担诉讼费用。同时,他向法院出示了录音资料和介绍人的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以及相关见证人的证言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共同证实了被告欠原告现金3万元的事实,依法应予以支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被告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的调解协议。
  点评: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诉讼证据之一。本案中,林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在缺少借款协议(借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录音证据便成为了固定借款事实、确保王某胜诉的关键所在。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王奎勋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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