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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也是犯罪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晓玲 兆利  2006年9月25日  第3386期
         2005年5月,农村姑娘小霞在外地打工期间,与男青年小秦建立恋爱关系。今年春天,均已达到法定年龄的小霞、小秦计划登记结婚。小霞的父亲夏某得知此事后,嫌小秦家里太穷,便阻止女儿与小秦来往,多次殴打女儿,并将小霞锁在家中。无奈之下,小霞向法院控告其父亲夏某。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夏志林有期徒刑一年。像夏某这样干涉自己女儿的婚事也是犯罪吗?
        案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构成妨害,而故意为之。至于其行为的动机无论是贪财还是巴结权贵,或者是封建迷信作祟,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暴力,是指用殴打、禁闭、捆绑、抢掠等方式,对他人人身进行强制式打击。(三)除致被害人死亡的以外,起诉的才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告不理”。本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晓玲  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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