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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借条的“四大陷阱”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左书忠 魏国  2006年9月25日  第3386期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碰到向人借钱或借钱给别人,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借条有时也会暗藏玄机,如果一不留神中了花招再后悔就晚了。现列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四种情况,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一是“模糊型”借条。有的借款人在借据上标明“与他人合伙关系结算后归还借款”、“买方支付贷款后还钱”、“赚钱后还款”等字眼,当债权人要求其还债时,借款人就会提出约定条件尚未达到,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进行抗辩,为债权人及时追索欠款设置障碍。
  二是“随意型”借条。有的借款人向出借人立借据时,常常随随便便地用小写的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借款金额,这给不良出借人恶意篡改借款金额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张某向刘某借了1000元钱,但还款时刘某要张某还7000元,就是因为刘某在数字上做了手脚,将“1”改成了“7”。
  三是“无头型”借条。有的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故意不写自己的名字或出借人的名字,有的甚至将出借人和自己的名字一起“遗忘”,致使借据从字面上看根本不知道债务是谁所欠或者应归还何人,人们常称之为“无头”借据。一旦借款人撒起赖来,给债权人追索欠款增加了很大麻烦。
  四是“变种型”借条。就是在借条上略施手脚,使借款关系异变成为其他通常是投资合伙关系,加大了债权风险。如黄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黄某在具体写借条时将其写为“收条”,注明收到陈某借2万元。后黄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亏损,黄某就串通他人说陈某也是合伙人,这2万元属合伙投资款,所以写收条而没有写借条,既然大家合伙生意亏了,当然就不应该返还资款。陈某百口莫辩,后来花了很大代价请律师调查取证,才通过官司追回了欠款。
 ·左书忠
  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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