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读者打电话称,镇上要修公路,需要征用他们的土地,对土地只按300元/亩进行补偿,问这种补偿是否合理?以前,法制教育版也经常接到有关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咨询,目前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费用的主要来源,一旦被征用且补偿款较少,无疑给农民朋友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不少农民为此去上访。政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经多方了解,在承包土地被征用问题上,首先要确定对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的补偿标准是这样确定的: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制定出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这个标准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根据这个标准,再确定给你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来计算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文件同时指出,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既然国家有土地征用如何补偿方面的政策,那么为什么农民的土地权益反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首先,经济发展的财力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来实现地方官员的“政绩工程”是最为关键的原因,其中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大规模圈地最为突出。由于财政危机和过度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用的土地无法产生现期的收益,征用农业用地时必然会尽可能地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甚至拖欠很少的征地所得;其次,即使对于比较合理的征地所得,农民为了尽可能地得到比较多的利益,总是渴望有人出来说话。如前所述,由于补偿标准在实际操作上的弹性过大,不同项目、不同区位、不同组织得到的补偿水平差异很大,而这种差异与土地的地力没有关系;第三,由于土地征用后地方经济没有同步发展,失地农民不能在本地得到长期而相对稳定的收入。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补偿费用却在不断增长,城镇边缘农民有一定的抵制短期诱惑的能力;第四,集体组织领导的腐败行为激起失地农民的反感,从而引发征地纠纷;第五,在征地过程中忽视民意,不重视法律和政策的宣传,甚至欺骗群众是引发征地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要加强非农用地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这是根本点。要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要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费;要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要杜绝非法占用土地;还要对贪赃枉法的公职人员进行坚决的依法处置,还给失地农民一个公道。本报记者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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