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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分割?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刘勇  2006年7月24日  第3359期
  最近,济南举行了首次离婚典礼,在和平的气氛中结束了共同生活过的一段经历,在全国也算首例。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以前离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现在两个人只要合不来说分就分,速度是越来越快了。俗话说:好合好散,但许多夫妇为了财产分割而诉之法院,最后反目为敌。离婚财产到底如何分割呢?现在简要介绍一下,请读者予以借鉴。
  分割财产时,搞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最为重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在确定离婚后,双方可以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一旦达成协议后是不许反悔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礼金”大多成为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到底订婚时的“礼金”应如何分配呢?这里简要讲一下。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以前给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现在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有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是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是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应认为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共同财产。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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