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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前车之鉴——从部分案例看农民打官司的十大误区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刘秋苏  2006年6月12日  第3341期

  农民冯某与郭某之间有债务纠纷,郭某多次向冯某催要3万元的洋葱货款,冯某一直没有偿还。于是,在冯某驾驶面包车途经郭某家时,郭某强行将面包车扣留,逼迫冯某立即还款。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车辆。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郭某返还给冯某面包车,并承担500元的诉讼费用。
  这是发生在江苏省丰县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了追要欠款,债主郭某将债务人冯某的面包车强行扣留,结果却输了官司,“有理变无理”,折射出当前农民打官司的一些误区。

法律、权利意识淡薄

  一些农民宁愿用违法的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也不诉诸法院,结果得不偿失。像本文开头的案例中,郭某本来有理,他原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动用了非法的手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占有。郭某强行扣留冯某的面包车,其行为侵犯了冯某的财产所有权,造成货款未到手,还要搭上几百元的诉讼费用。

漫天要价 赢了官司输了钱

  一些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赔偿,不注意诉讼风险,往往夸大事实起诉,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张口要价惊人,却未料到法院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一切费用的。因此,往往一些当事人最终自咽苦果,胜诉了反而要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诉讼费。患者彭某因车祸入住医院治疗后,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手术后伤情扩大。彭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彭某3130元医疗费的70%,即2189元,但诉讼费5510元彭某却要负担4930元。因此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一定要于法有据。提出超出法律范围规定的索赔,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增加了诉讼风险。正可谓“赢了官司输了钱,讨回说法空欢喜”。

有理过时效 丧失胜诉权

  不少农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我有理,想啥时和你论理说法权力在我手里。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打官司,结果往往会败诉。卢某在唐某的饲料门市部购买饲料,因未带货款,向唐某写下欠货款5600元的欠条,约定10日内归还。之后,唐某一直未追索货款。2005年12月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卢某支付货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权利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在2年内进行。但唐某从卢某书写欠条约定归还之日逾期后至起诉之日,时间长达6年多,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予保护。

重情谊、碍面子而不起诉 最终反目成仇

  一些农民顾及亲情、友情,碍及面子,尽管权利在手,却不愿起诉,怕伤及感情,最后往往事与愿违,丢失情谊,成了冤家,或权利难讨。譬如,因为金钱、房产、赡养、抚养等纠纷,越来越多的亲人走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为亲情解开疙瘩,可是结果往往是让亲情陷入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杜老太太因家庭矛盾与亲生儿子产生纠纷,刚开始顾及亲情不想起诉,后来还是忍无可忍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退还不当得利1万元。尽管最后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认为,亲情官司其实并没有真正的赢家,亲人对簿公堂,里面总是糅进了许多无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亲情所受到的伤害都是难以弥补的。其实,在每一桩亲情官司的背后,都有着难言的无奈和心酸。很多人都是万般无奈才将亲人诉诸法律的。      

过分依赖代理人

  不少农民当事人,把自己花钱请的代理人(多为律师)视为“救命的稻草”,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在代理人身上。目前的诉讼代理人队伍是鱼龙混杂,个别律师追求经济利益,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迎合当事人的心理,常大包大揽拍胸口乱表态,其结果是“庸医误人”,既输了官司,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为争输赢不惜花钱

  一些农民朋友打官司时生怕输了,不能冷静对待矛盾和正视问题,而是到处咨询、请律师,甚至托人拉关系,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影响了农活,又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这样,许多官司打到最后入不敷出,有的甚至因此债台高筑,加重了经济负担。殊不知,法官断案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缺乏证据意识 结果输了官司

  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绝对得不到法庭的支持。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是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再有理亦是枉然啊!2004年11月,王某与某单位签订了租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2005年6月,双方发生了冲突,该单位将王某承租的房屋扒掉,导致王某购置的许多食品腐烂变质。事隔3个月后,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单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单位在租赁期内擅自将租房扒掉,属违约,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因王某未及时保全证据。(将腐败的食品数量、价款以适当的方式确定下来),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满肚子理的王某因未及时保全证据,最后输了稳赢的官司。

愿判决不愿调解

  常言道:“冤家宜结不易解”。但一些农民当事人打官司时认死理,总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纸判决,错误地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低头、示弱。结果是本可以和解的案子久诉不决。当事人虽拿到了生效判决书,但最终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实现自己的请求时方悔之晚矣。

不遵守法定程序和制度

  法律对打官司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这些制度和程序当事人都应当遵守。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法庭;有的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有的对证据不进行质证。以上这些行为往往导致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打官司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民事轻刑事、行政

  尽管当今农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多数了解的还局限于婚姻、继承、宅基、财产等民事法律知识,有不少农民处理纠纷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行政案件“民不告官”、“民怕告官”等现象,打刑事和行政官司的较少。
  综合以上农民朋友打官司的十种误区,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还有待于更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因此,法官告诫农民朋友们,平时不仅要守法,还要学法、懂法,并且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打起官司来,要充分考虑诉讼时效、举证风险、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不要盲目起诉;起诉后,也要遵守诉讼程序和制度。
·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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