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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外地客商利益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山东科技报  2006年5月29日  第3335期
  日前,淄博市淄川法院及时审结一起跨地区买卖货款的纠纷案件,淄川法院审判人员依法公正办案,努力维护外地客商合法权益的行为,赢得了人们的称赞。
  原来作为原告的青岛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与该区的某陶瓷公司发生供货业务。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并以种种理由拒付,拖延至今。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来到了淄川区法院,寻求司法帮助。在以后的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原告所出具的结算货款业务的收款单,来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未拖欠原告货款。面对此难点,办案人员没有畏惧而是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点,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双方互相质证,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被告收到原告收款收据后,是及时结清货款,还是收到原告收款收据后挂帐再随时付款,即付款义务的履行方式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出具了被告收到原告收款收据后给其开具的收到条。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条的行为本身,即可表明被告并不是当场付清货款,被告如付清货款,又给原告出具收条明显不符结算常识;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催要货款谈话录音中有:原告主张欠款为9万余元,被告工作人员答款数对,只是没钱还帐,也表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被告认为原告私自录音未经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以自己不负有举证义务为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淄川区法院认定青岛市某陶瓷原料公司主张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至此拖了一年之久的买卖纠纷得到了一个圆满解决。该外地客商深受感动,并称赞淄川区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维护外地客商利益,给他们创造了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是投资的好地方,并表示要继续扩大业务。
       ·曲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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