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报  主办          每周一、三、五出版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科技报 > 三版

一房二卖怎么办?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周玉文  2007年8月10日  第3516期
编辑同志:
  2004年8月,经朋友介绍我花16万元购买了曹某的一单元住宅楼(80平米),因为曹某在外地工作,房屋买卖合同是曹某委托他的姐姐与我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交清房款,对方在我交清房款后交钥匙交房并在一年内办完过户手续,违反合同的一方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我即按约定交了全部购房款,对方也将钥匙交给我,经过简单的粉刷后我即搬进去居住。但曹某借口工作忙回不来为由没有在约定的一年期限内办过户手续,直到2006年10月在我多次催促下曹某答应在年底之前办完过户手续。但就在2006年11月底的一天,一位姓王的先生找到我说这个房屋他花30万买下了,并给我看了房屋过户手续。我问曹某,曹说卖给我的价格不公平,愿意给我20%的违约金,希望我能将房屋腾出来。我当初花16万完全可以买到这样的房屋,如果曹某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过户,这个房屋我也可以卖30万。请问:房主一房二卖,我能要求他房屋现价赔偿我的损失吗?      读者:孟现在
孟现在读者:
  从情况介绍来看,你们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和对方已经构成违约是认可的(从法律角度看也是这样),其争议的焦点是赔偿的数额问题。对方同意按合同中的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而你则认为应当按照你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我认为你的要求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第11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3条)从实际情况来看,你当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花16万元买的房屋,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你可以获得14万元的利益;换言之,因为合同没有得到履行,你实际就损失了14万元。现在按约定的违约金你仅仅能得到3万多元的赔偿,与你的实际损失相差较大,你依法可以要求对方增加赔偿,直到弥补你的实际损失为止。        (周玉文 )

版权声明:以上文字及图片均为山东科技报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转载、摘编。
搜索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