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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有说法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周玉文  2007年8月3日  第3513期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有兄弟二人,哥哥在几年前已结婚单过,母亲已经去世,我与体弱多病的父亲共同生活。因家庭比较困难,有人几次给我提亲都没有成。为了我的亲事和前途,父亲多次劝我出去打工(我会瓦工技术),因我放心不下父亲就没有去。去年春天,父亲和哥哥都劝我出去打工,哥哥也向我保证他一定会照顾好父亲,又赶上邻村的一个包工头谢某也找上门来,保证我每个月可以挣2000元以上,这样我就同意外出打工了。我临走时,父亲还将他写的“遗嘱”交给我,遗嘱写道:“我死后,我所有的三间房屋给我的小儿子。”我怀着思念跟随谢某的工程队去黑龙江省的一个边境小城打工,根据劳动定额,我每月的工资都在2500元到3000元之间。但到了年底,由于谢某拿不到工程款,也就没有办法给我们工人发工资,2007年春节也就没有能回家。今年4月底,我接到哥哥父亲病危的电报,4天后我赶到家时父亲已经去世。我和哥哥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在我家一个亲属主持下处理父亲的遗产问题,该亲属提到我父亲临终之时,说他的三间房屋归大儿子,并说有我父亲的同村好友胡某和我的表舅证明,胡某和我表舅也说属实。我不服,我拿出了父亲的书面遗嘱。请问,在后的口头遗嘱与在先的书面遗嘱矛盾,应以哪一个为准?
                     读者:何立田
何立田读者:
   你所说的问题是遗嘱的效力问题,具体说来就是遗嘱人立有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的遗嘱,应当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对此,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明确,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20条)”。但是,《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即除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外,还要求遗嘱人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日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就是说,遗嘱人的生命在危急的情况下,如在抢救中或者是弥留之际等,并且在立了该口头遗嘱后不久即死亡或者再没有清醒过来(一段时间后死亡),再没有办法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这种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如果遗嘱人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或者虽然曾经历过危急情况,但度过了危急情况,遗嘱人又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是无效的。如果你父亲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上述条件的话,那么,这份在后的口头遗嘱就优先于在先的书面遗嘱,即应当以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周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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