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王某到费县某个体餐馆打工。一日,王某在为顾客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王某右眼炸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后经鉴定,该啤酒瓶爆炸是因自身存在缺陷。王某出院后,要求餐馆老板刘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但刘某认为,王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应找啤酒的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将餐馆老板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5000元。 [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王某应该向谁索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从该规定看,餐馆老板刘某要求王某找啤酒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索赔也是正确的。但王某在刘某的餐馆打工,双方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可以选择向餐馆老板或者啤酒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索赔。也就是说,王某要求餐馆老板刘某赔偿医疗费是合法的,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贾洪鹏 苏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