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一:今年5月11日上午,王某驾驶农用车到县城购买农具,此时同村的刘某要求搭车,并将装有5000元人民币及衣服等物的蛇皮袋顺手暂放在农用车驾驶室后座上。当天下午,王某回家后发现了蛇皮袋并隐藏起来。而刘某在县城购物后准备付款时,一摸口袋发现钱不在身上,方才想起自己的蛇皮袋丢在王某的农用车内,便赶到王某家去追索财物。王某虽承认有财物,但却拒不交出。当天晚上,刘某会同派出所民警再次找到王某。经过教育,王某终于把钱、物交还给刘某。 镜头二:今年5月,农民林某夫妇将自家种植的西瓜销售给某超市。在结账时,因超市会计人员疏忽,多付了一次款。对于这到手的“馅饼”,夫妇俩百般抵赖,拒不返还。无奈之下,超市将二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复领走西瓜款,被告亦不否认重复领款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其合法所得,属于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399元。 镜头三:前些天,村民高某忙完农活时回家发现,自家饲养的一头肥猪从猪圈中跑出丢失。邻村的朱某在一处农田里发现了该猪,见没人管,便将猪赶回自己家中喂养。高某在丢猪的十几天后得知此事,便到朱某家中索要,朱某以拾得的东西不犯法为由拒不返还,高某无奈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朱某拾得高某丢失的肥猪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某返还高某肥猪,高某负担朱某饲养肥猪期间所花费的费用180元。 镜头四:今年6月3日,出租车司机李某拾得乘客陈某遗失的手提包一个,内装有3.5万元人民币和身份证、信用卡等证件。次日,失主陈某火速乘车赶回向其索要,但李某拒不承认。陈某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查证此款确系李某拾得后,李某仍拒不承认。法院经审理,以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陈某人民币3.5万元。 点评: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拾到钱物不还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这种行为轻则违反法律规定,重则触犯刑律。 案例一中,王某起初将刘某的遗忘物随车带回家,是无意的,本身也没有什么过错。但其到家后发现别人遗忘的财物并藏匿起来,在刘某前来追索时,仍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侵占罪。鉴于王某在干警的教育下承认了错误,并将财物全部交还了失主,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案例二中,在被告不否认多领款项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按侵权之诉将被告告上法庭,这一维权措施同样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三中,朱某对高某负有返还肥猪的义务,朱某拒不返还,则应承担因侵权而给高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应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要求朱某返还高某肥猪的同时,由原告承担被告饲养肥猪期间支出的费用,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样处理是妥当的。案例四中,李某明知所拾巨款系陈某所遗失,当公安机关传唤他时仍拒不承认,且数额巨大,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刘军民 张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