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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行为为何判无效?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李积国 刘元法  2007年7月27日  第3510期
      张华是一名年仅13周岁的初中生,她利用平时所积攒的零花钱1500元在A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手机。张华父母知道后,认为张华使用手机影响其学习,同时认为张华系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未经家长同意,该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故将A手机卖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华与A手机卖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手机卖场返还货款1500元。
  法律分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张华是年仅13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购买手机过程中,虽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的后果是不能做出相应的预见的,如手机的通话费用等,并且15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法院判决确认手机买卖合同无效,手机卖场返还货款1500元。

 (李积国  刘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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