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家住临沂的张某不幸因病去世。张某生前与其妻王某共同购置楼房一套及部分生活用品,价值12万余元。2006年8月,王某带着年仅5岁的儿子改嫁他人,并不再履行对张某父母的赡养义务。张某生前与王某共同购置的楼房及生活用品,也一直由王某使用。2007年5月,张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张某的遗产分割继承。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 张某的父母与张某之子及王某均系张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张某去世后,对张某的遗产均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楼房及生活用品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张某遗产时,应先将其中的一半分出归王某所有,其他的一半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父母、儿子、王某依法平均分割。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的遗产归王某与儿子共同所有,王某与儿子给付张某父母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30000元。 (贾洪鹏 苏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