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当前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这当中,除社会的、立法的因素外,一些当事人包括权利人、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误理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申请执行没有时效限制
农民张某向邻居老王借款做生意,后老王多次催要,张某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2005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息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又多次找老王请求宽限一段时间,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则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按判决书偿还本息,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07年5月,老王见张某确实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老王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一年后才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2万元血汗钱得而复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得到应该属于你的利益。
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农民李某因啤酒瓶爆裂致伤,与某啤酒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厂赔付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啤酒厂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法院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实践中,因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诉的案件为数不少,但能够进入再审程序进而改判的则寥寥无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所以,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赵老汉经营养猪场时欠同村邻居杨某人民币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3万元后,赵老汉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杨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张某曾向赵老汉借款2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反映要求执行张某。执行人员找到张某,张某承认确有此事。法院便向张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他在15日内将欠被执行人赵老汉的2万元直接偿付给杨某。张某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根本没当回事儿,第二天就把2万元还给了赵老汉,赵老汉则携带此款到外地务工去了,法院找不到赵老汉,便依法查封拍卖了张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对张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张某对此满腹委屈,到处诉苦:“我又不是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哪知道法院能执行我。” 点评:其实,张某财产受损和被处罚并不冤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还同时规定,第三人收到该通知后,不得就法院通知履行的部分再向被执行人清偿,而要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该部分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人民法院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农民朱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4万元。但执行中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农用车和部分存粮抵偿了少量赔偿款,而大部分未能履行。之后,朱某多次找到当地法院,并向人大和上级法院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点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这是不少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想法。实际上,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教育手段,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只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采取,目的是教育当事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因此,拘留不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本案被执行人黄某已经竭尽全力履行法律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根据当事人的任意申请对其执行拘留措施。 (吴勇 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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