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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归还,谁说了算?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贾洪鹏 苏向东  2007年7月20日  第3507期
  2004年3月,家住费县农村的王某向邻居张某借了30000元钱投资办旋皮厂,双方约定两年后归还本息。因两人平日关系很好,借款时也未写借据。2007年1月,因张某急等用钱,遂找到王某要求还借款。但王某一口咬定说在2006年3月已将30000元的本息还给张某。双方争执不下,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还本息35000元。
  法院依法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张某提供一名证人,证实听王某说过曾借张某30000元钱办厂。王某对借款办厂一事也并不否认,但称借款已经归还,却又举不出任何证据。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应该举证证明借款已全部归还,债务已经消失的事实。既然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就应该承担不利于己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归还张某借款本息35000元。
           (贾洪鹏   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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