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12月中午的一天,我12岁的女儿在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被郭某驾驶的轿车撞到,郭某及时将我受伤的女儿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桡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花12000余元后痊愈出院。关于这起事故责任,郭某说是我女儿闯红灯,而我女儿则说自己没有闯红灯,交警部门在对现场勘查后认定,无证据证明事发时信号灯灯色情况,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郭某认为既然认定不了责任,就不能认为他有责任,他只同意在人道主义的角度给我2000元的补偿。请问,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还可以要求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萧莉 萧莉读者: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道路安全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论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无过错,也不论受到损害的是机动车一方还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果证明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机动车一方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从这两种情况来看,郭某作为机动车一方都应当赔偿你女儿的损害。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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