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今年15岁,上初中三年级,去年寒假期间,为了挣点零花钱,小王到李某经营的小卖部帮忙卖货。 李某答应每天付给小王劳动报酬15元,并按照小王实际帮忙的天数统一结算报酬。寒假结束时,小王总共给李某帮了30天的忙,应获得报酬450元。当小王向李某提出给付报酬时,李某却以“小王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为借口拒绝支付报酬。请问,小王有权获得报酬吗? 【解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从该规定来看,行为人接受报酬不以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本案中,尽管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利用假期进行短期帮工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小王是完全有权获得450元报酬的。 费县人民检察院 贾洪鹏 苏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