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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110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李积国  2007年7月6日  第3501期
      2007年3月19日,我父亲去世,去世时他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2003年所立的,内容是将遗产中的一套楼房由我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05年所立,内容为这一套楼房由我和妹妹继承。为此我和妹妹发生争执。我妹妹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所以应由我和他共同继承这一套楼房;但我认为我父亲的第一份遗嘱进行了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该楼房应由谁来继承。请问,这二份遗嘱到底应以哪个为准,楼房应由谁继承?
                           读者:李女士
       答:该案涉及的是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以哪个遗嘱为准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的,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综上,你父亲在2003年所立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因2005年你父亲所立的遗嘱没有公证,故应以2003年所立的遗嘱为准,故这一套楼房应由你继承。      
                               (李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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