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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主动解除婚约 订亲彩礼也该退还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曹正华  2007年7月6日  第3501期
      [案情]费县男青年何某与女青年李某于2005年12月订婚,按照习俗订亲当日何家父母给李某家彩礼1.1万元,何某为李某购买了订婚戒指和名贵服装3套,价值五千余元。2006年12月,两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何某主动要求解除婚约,中止恋爱关系,同时要求李某归还订婚彩礼1.1万元。李某则认为,解除婚约是何某先提出的,何某无权索回彩礼。在多次索要未果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何某在与李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的彩礼,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人赠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就失去了法律根据。因此何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受赠的财物,李某同时也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曹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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