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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硕鼠”受贿被判刑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刘秋苏  2007年6月29日  第3498期
  江苏省丰县一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6次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包商、药品推销员18.96万元现金,结果这名“硕鼠”于近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1999年至2005年,董友吉利用其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和家中先后收受4.1万元现金,并以个人亟需用钱为由向工程承包商“借款”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友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的工程建设及医药购销中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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