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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他人钱,家长该还吗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李积国  2007年6月29日  第3498期
      【案例】张某系某县一中初三·二班学生(15周岁)。由于离家较远,中午他都在学校附近饭店吃饭,和该饭店老板刘某就比较熟。2006年6月20日,张某想买一部手机,但钱不够,便想向刘某借现金1400元。刘某同意借钱给张某,双方约定“三个月内必须归还,并付利息200元”。还款期届满后,刘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于是向张某父母索要张某欠款。张某父母以他们不知情为由拒绝替张某还款。刘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分析】这是一起因未成年人借款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张某是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父母同意向原告刘某借钱1400元,数额对于他来说是比较大的,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张某父母对于张某的借款的行为也未追认,因而其借款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由于是年仅15周岁的中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故借款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为张某偿还借款。而原告刘某明知被告张某借钱未征得其父母同意,仍然出借,并且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也负一定的责任。 
                   (李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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