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8日,安丘市凌河镇58户农民,到安丘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6年9月,他们从安丘市一农资门市部,购葱种110桶,购种款共13200元。百亩良田种上后长出的葱出现大面积开花抽薹现象,造成较大损失。 2007年4月30日,安丘市消协委托潍坊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安丘市凌河镇大葱抽薹现象进行了现场选点调查和技术鉴定。其中一户农民的大葱抽薹率达95.8%以上,其他几户也近80%左右,鉴定结论为:所用品种为非抗抽薹品种,与种子包装标识不符。查明事实后,安丘市消费者协会、安丘市工商局、安丘市农业局,依据《消法》第35条和第49条之规定,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被诉方赔偿农民经济损失5万元。 这起百亩良田大减产的坑农事件,其根本原因是一些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无视有关法规政策,利欲熏心,只图赚钱所致。透过本案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农民购买种子一定要到正规经营单位购买,买正规厂家的种子,购买种子时一定索要发票,详细阅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 二、农民购买种子切莫只看包装。本案农民购买的“葱种”为“非抗抽薹”品种,而其种子包装标识为“极晚抽薹型”品种。当事人为牟取不义之财,利用农民种植大葱出口多之机,钻发展高效农业的空子,所售品种与种子包装标识不符,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消费的基本来源,同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因此,作为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纪守法,从农民利益出发,切实为农民服务。反之,制假贩假、牟取暴力、赚黑心钱,轻者,被罚个倾家荡产,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时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真的是得不偿失。 (潘刚明 曹秀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