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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誓言有效吗?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汪振鹏 单逸  2007年6月8日  第3489期
编辑同志:
  我与小陈结婚时立下誓言:结婚后任何一方如不忠诚有外遇,则不要家中财产,家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誓言双方各执一份。但3年后,小陈与一女同事租房同居。现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小陈却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誓言。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结婚誓言离婚时是否有效?读者:小燕
小燕读者: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你与小陈的结婚誓言实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发生赠与所附条件,结婚誓言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你与小陈结婚立下的誓言,既是对婚姻忠诚的承诺,同时,也对出现婚姻不忠诚时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只不过这种约定是附加了条件的。《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你们所立的结婚誓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规定,这种赠与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意识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结婚誓言约定出现“外遇”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带来的对己不利的结果。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誓言中赠与合同的全部成立要件具备,一旦发生“外遇”,离婚时,财产依法应当属于你。但同时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赠与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如你们所约定离婚时财产归无过错的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小陈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处理涉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部分则是无效的。 
      ·汪振鹏  单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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