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和妻子贺某遇见范某夫妻俩,便拦住范某向其索讨2万元债务,同时打电话让徐某前去帮忙索债。范某要妻子回去筹钱,陈某和徐某开车将范某先后带至本市菜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等地逼迫范某还钱。期间,陈某、徐某用拳头、树枝对范某进行殴打,致范某轻伤甲级。4月6日上午,范某的妻子报案。案发后,陈某、徐某的亲属赔偿了范某1.3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徐某管制二年。 此案是因索取债务而引发的案件。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范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二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冯玉晓 王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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