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秋天的一个晚间,武夷山市吴屯乡一农民吴某的三间堂屋失火,很多村民闻讯赶来救火,但因风大火急,灭火效果不佳。这时才有人喊了一声:“打119报火警吧!”恰在此时刚刚赶到现场的高某听到此话,便对吴某和救火的村民们说:“我刚才已经打了119了!”闻听此话,人们放心了许多,一边继续救火,一边等待119消防车的到来。但过了近一个小时,吴某的六间房屋和大部分财产,除有一小部分被抢救出来以外,均被化为灰烬,其经济损失有3万余元。事后,吴某向消防部门了解情况得知,当时消防部门根本就没有接到过报警电话;这时高某也承认自己没有打过119电话,他认为靠村民就可以把火扑灭,消防车来了还要花钱,因而就说了慌话。吴某要求高某赔偿协商未果,吴某将高某诉讼到法院,要求高某赔偿财产损失2万元。 【点评】从面上看,吴某3万余元经济损失是火灾造成的,吴某只要求高某赔偿3万余元损失中的2万元,说明他也是认可火灾是其财产损失的原因。但同时,吴某还认为高某的“我已经打了119了!”,这一句谎话也与其经济损失有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高某说谎话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两点:一是要看这一行为与吴某的经济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要看高某实施该行为是否有过错。我们看,从高某说这句谎话到3万余元财物被烧光,期间有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如果高某不说谎,在当时真的打了119电话,按通常情况119消防车在十几分钟就会赶到,吴某的损失就不至于达到3万元。由此看来,吴某的经济损失与高某的说谎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高某是否有过错呢,他虽在事后辩解中说自己认为火不大,村民们自己可以扑灭。但俗话说水火无情,尤其是在其后扑救不力的情况下,他仍然隐瞒自己没有报警的事实,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这显然是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高某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责任,吴某也认为高某是出于好心并为自己的救火出了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吴某人民币1万元。审理认为,高某的说谎行为导致了吴某经济损失的扩大,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