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12月1日起,我省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这是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根据规定,生产出口农产品要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12月1日起,我省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违者轻则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