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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补助标准 建立社会公示 我省部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来源:山东科技报  作者:鲁光阳  2006年6月26日  第3347期
      ■本报讯  省农业厅日前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作出部署,规定了2006年培训补助经费的标准,并要求建立社会公示制度,严格经费的发放和使用。
      2006年全省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24万人,重点围绕当前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后当年稳定就业率达到85%以上。重点向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失地农民较多的城郊区县、容纳农村劳动力较多的建筑行业及培训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机构倾斜。鼓励各地把阳光工程与农村区域脱贫、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发展二三产业等政府推动的相关工作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提高效果。
      2006年培训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共同负担,捆绑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补助方式: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按人均140元的标准实行奖励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按人均2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17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各市、项目县可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规模。
  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各项目县要向社会公示培训基地的招标、中标公告,向农民公示中标培训基地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中标培训基地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条件;对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的情况,要在农民所在乡、村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区)都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省“阳光培训工程办公室”将向社会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资金补助等内容。严格培训券发放制度,继续采用培训券方式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各市统一印制,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发放和使用。 执行培训工作月报制度,省“阳光培训工程办公室”于每月8日在“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www.sdnmpx.gov.cn)上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我省农民也可拨打监督电话0531-82352872了解情况。       
                                (鲁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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