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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市农民工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
来源:齐鲁晚报  2007年1月5日
农民工也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医疗保险了。日前,德州市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在30日内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据了解,此举将使该市1.5万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得以解决。 

  《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招用30日内携带农民工户籍本(或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名登记,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27元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元划入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为使该规定落到实处,德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每月为农民工及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全年一次性预缴。参保缴费期间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者从中断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据介绍,农民工参保后,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450元、550元、650元,年度内第二次(含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最高支付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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